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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拥军工作机制,完善军人激励表彰体系,着力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相关权益保障问题。
《条例》前身是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是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习近平同志亲自谋划、积极推动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双拥工作地方性法规,为推进福建双拥工作法治化作出了里程碑式的重要贡献。2011年修改为《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8年作了修正。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更好落实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新要求,总结和固化我省双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新时期我省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
为高质量服务部队练兵备战,《条例》进一步健全拥军工作机制,如规定优化部队驻地交通保障,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步建设。
为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条例》对军人激励表彰体系进行相应修改完善,规定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修改为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并完善教育优待,细化军人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优待,探索建立军人父母及军人配偶父母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同时,针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等问题,规定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安排一定名额用于招聘随军的军人配偶。《条例》还扩大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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