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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调整优化远离军队医疗机构
医疗社会化保障政策
“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人员医疗社会化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将实施医疗保障社会化对象由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扩大到随队生活的军人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以及驻高原、海岛单位随队生活的军人父母、配偶父母”,这是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调整完善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小散远单位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政策措施带来的可喜变化。
为贯彻落实《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和《军队人员健康体检办法》等政策,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调整完善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政策措施,切实将中央军委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官兵健康的关心关切落到实处。
这次调整优化的主要措施还包括:充实保障内容,将医疗保障社会化内容在门急诊基础上,增加了住院治疗,并对军队人员增加了健康体检;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障社会化由按年度享受固定经费补助标准,调整为军队医疗范围内的就医费用予以报销;完善保障方式,取消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符合条件人员统一采取定点合同医疗方式到地方就医,每个小散远单位均可选择不超过3家驻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工作程序,细化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审核、人员认定程序及备案核准要求,明确经费保障渠道与结算方式,制定医疗合同范本,全面规范医疗保障社会化工作。
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人员社会化医疗保障采取定点合同医疗方式组织实施,由部队与所属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驻地的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协议,建立定点医疗保障关系。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人员按照医疗合同协议,到驻地相应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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